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1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0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责任期问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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