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规范(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不含XX)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以下简称“长护险”)服务工作,推动长护险更好服务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业务,在服务能力建设、失能等级评估、待遇经办、宣传咨询服务、投标与退出管理等方面须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要求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具有经办基本医保或承办大病保险的经验和为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指定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服务长护险,加强办公设施配备,建立学习培训制度、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专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项目中涉及承担基金风险的项目,应强化业务风险管控,规范产品管理与回溯,注重经验数据积累,加强经营情况分析,对长护险业务单独核算,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在合同中明确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若参与不承担基金风险的项目,保险公司参照健康险受托管理业务进行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搭建能够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与医保部门、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运用科技手段有效提升管理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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