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身保险客户信息保护指引(2023年修订)(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管理,维护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安全,切实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XX境内(深圳除外)经营业务的所有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及收付费银行账户信息等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
第四条 客户信息使用,是指保险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将相关结果运用于内控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工作的过程。
第二章 保密规定
第五条 客户信息涉及客户个人隐私,未经客户本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个人代理人均不得向外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因行业监管、自律工作而另有需要的除外。
第六条 可接触到客户信息的各岗位员工、个人代理人在入职时,保险公司均需与其签署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第七条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使用客户信息前,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列明保密条款,明确涉及使用客户信息的范畴、双方职责,传输过程中采取加密、专线、专人权限、专人专邮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