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实名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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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机动车辆保险销售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XX地区(XX除外,下同)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包括在XX地区销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缴费客户(摩托车、拖拉机、港澳车除外)必须通过中国银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车险投保短信验证和缴费实名认证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系统)进行实名认证,对投保人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各公司自行进行实名认证。
第四条 相关业务环节须依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下发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时,应完整、准确记录保险合同当事人真实信息,主要包括:
(一)客户身份类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通讯联系方式(个人客户手机号码等);
(二)交易类信息,免责声明、投保、批改等资料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