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车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指引(4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26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省车险代位求偿业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简化代位求偿凭证和流程,保障各公司间车险代位求偿业务顺利开展,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代位保险公司按照车险条款向无责方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时,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代位求偿规定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得简单以未取得责任方被保险人授权而拒绝、拖延支付追偿款。

第三条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支付代位保险公司追偿款后,责任方被保险人因已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赔款给无责方被保险人(无责方被保险人获得重复赔偿),而再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代位保险公司应无条件返还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款。由代位保险公司向无责方被保险人追回重复赔款。

第四条  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认为存在免责情形的,应在收到追偿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代位保险公司,由代位保险公司及时向责任方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第五条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收到代位公司的追偿请求后,在向代位保险公司赔付结算前应通知责任方被保险人赔付意见和金额。可采取如下方式与责任方被保险人沟通:

(一)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责任方被保险人,核实责任方被保险人是否赔付、赔付金额等事项。

1.若责任方被保险人尚未赔付,则应明确告知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代位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并同时告知其车险续保年度费率将上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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