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证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1-3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变更申请书及批单等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以外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海关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投保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参照投保人预计发生的海关税款确定。保险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税款金额的,以海关税款缴款书确定的应纳税款及其滞纳金为准,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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