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1-2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二手房交易合同,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合法缔结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条 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卖方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二手房交易合同的买家和/或向买方提供“赎楼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指“赎楼贷款”,系指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买方向提供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用于先行还清卖方原购房贷款或房产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原抵押登记的贷款。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一) 作为二手房交易合同卖方的投保人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过户并直接导致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被解约的,且逾期未归还买方已向其支付的赎楼贷款本息和/或买方的自筹资金。
(二) 买方因前述原因未能向贷款银行按期足额归还赎楼贷款本息的。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投保人仍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或赔付义务的,则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投保人可在投保时约定保险人直接向贷款银行支付赔款,以偿还其“赎楼贷款”部分的损失。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自承保合同约定的履约到期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二手房交易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义务: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