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1-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下列合同(以下统称为“特定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转让方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受让方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附有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回购条款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三)附有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
(四)事先经保险人同意,附有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回购条款的其他转让合同。
以上合同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特定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特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特定合同的;
(三)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特定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特定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