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及贵重物品保险(尊享版)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1-2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工作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第三条 法人(释义一) 及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下列财产:

1.艺术品,仅包括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古董、古玩、瓷器。

2.贵重物品,仅包括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手表或其他贵金属制品、皮草。

第五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上任意一项或两项全部,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单独列明。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遭受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该保险标的的相应分项及单件保险金额(如有)为限负责赔偿:

1.家庭存放

若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住所内发生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相应保险金额和单件物品赔偿限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随身携带/佩戴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住所以外的地点,随身携带/佩戴的保险标的意外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相应保险金额和单件物品赔偿限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若涉及盗窃、抢劫事件,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意外或灭失之后的 8 小时内当地警方报案并在索赔时能提供警方出具的抢劫或盗窃的出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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