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签证拒签保险(悠享B版)(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2-29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附加旅行签证拒签保险(悠享版) 》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为 60 天-90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后且在保单生效前 60 天内被保险人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签证,如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该签证申请,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向大使馆或领事馆缴纳的签证申请费、签证费和服务费等不可退还的签证费用损失, 但不包括签证加急费、签证特急费。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代办机构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而被拒签;
3. 被保险人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4. 被保险人申请任何移民类签证、非旅行/旅游签证、商务旅行签证;
5. 被保险人被同一国家或地区拒签过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同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而被拒签;
6. 除大使馆或领事馆以外的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费用;
7.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8. 任何间接费用和损失;
9. 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及制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