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团体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23版A款)(1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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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100周岁(释义二)(含10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其中“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