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团体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保险条款(2023版A款)(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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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适用于投保团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投保人应对上述团体具备保险利益。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释义二)(含8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七),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释义八)接受指定创新疗法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费用(释义十),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包含以下三种,由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
(一)质子重离子治疗技术(释义十一);
(二)硼中子俘获疗法(释义十二);
(三)钇90微球疗法(释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