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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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示范条款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其中下划线“__”为可修改内容,“**”为自主确定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本条款保障森林生产期内的再植成本损失。如在本示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则以拓展保险金额附加险的形式单独报备产品,但增加后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森林的每亩实际价值。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林业生产管理且具有保险利益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村民委员会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

第四条花卉、四旁树(宅旁、村旁、路旁、水旁)、政府行蓄洪区域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或毁损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沙尘暴、雹灾、冻灾、干旱、暴雪、雨(雪)凇、地震等自然灾害;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五)野生动物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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