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扩展操作人员保障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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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无人机操作人员(释义一)在操作、运营被保险无人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在附加险合同限额范围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操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鉴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操作人员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伤残保险金。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操作人员的已有伤残,应在鉴定时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的规定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