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办事指南(试行版)(8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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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备案事项3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3

(一)备案须知3

(二)备案材料8

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10

(一)备案须知10

(二)备案材料11

第二部分报告事项12

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13

(一)报告须知13

(二)报告材料15

二、机构解散报告16

(一)报告须知16

(二)报告材料16

三、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17

(一)报告须知17

(二)报告材料17

四、机构名称变更报告18

(一)报告须知18

(二)报告材料18

五、机构住所变更报告18

(一)报告须知18

(二)报告材料19


第一部分备案事项

本指南所指备案事项,各机构需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提交备案申请,同时将纸质版加盖公章扫描电子版(PDF格式)刻录至光盘(备注公司名称和备案事项),将纸质版材料和光盘送至银保监局办公室(金融大厦楼)。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一)备案须知

1、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2、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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