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石榴种植保险条款(商业性)(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1-1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石榴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石榴”),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石榴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果树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石榴死亡,且死亡率在 1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石榴的损失,且减产损失率在 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石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