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量损失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1-1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投资者等有关方,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所有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应为符合国家分布式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和验收标准(释义一),在电力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以用户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并网为运行方式,并已经开始运行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单载明地址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实际发电量(释义二)低于保险单载明的赔付触发电量(释义三)的,对其中由下列原因(以下亦称“保险事故原因”)直接导致发电量减少所造成的被保险人发电收入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太阳辐照度(释义四)不足;

(二)光伏系统能量转化异常,包括:

1、组件效率异常降低(释义五);

2、光致衰减异常提升(释义六);

3、组件连接异常损耗(释义七);

4、组串失配(释义八);

5、直流线损异常(释义九);

6、逆变器效能不足(释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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