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投资标的价格适用日批注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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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批注条款之订定及优先效力】

本人寿投资型保险投资标的价格适用日批注条款(以下简称本批注条款),适用于经本公司指定之商品(以下简称本契约),批注于本契约后始生效力。

前项所称“经本公司指定之商品”之名称详附表。

本批注条款需经要保人提出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后始生效力。

本批注条款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与本批注条款抵触时,应优先适用本批注条款。

本批注条款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保险费投入投资标的之价格适用日】

要保人依本契约约定,于契约撤销期限届满之后申请缴交不定期保险费时,若符合当时公告于本公司网站之规定,本公司将以该次不定期保险费扣除本契约约定之保费费用后之馀额,于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之实际入帐日当日投入各投资标的,但当日非资产评价日时,则于次一个资产评价日投入各投资标的。

前项不定期保险费,若依本契约约定计算加值回馈金,该加值回馈金之处理方式亦同。

第三条【契约终止或部分提领之价格适用日】

要保人依本契约约定申请契约终止或部分提领时,若符合当时公告于本公司网站之规定,本公司将契约终止或该次部分提领之给付金额改以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当日之投资标的单位淨值计算,但当日非资产评价日时,则以次一个资产评价日之投资标的单位淨值计算。

第四条【投资标的转换之价格适用日】

要保人依本契约约定申请投资标的转换时,若符合当时公告于本公司网站之规定,本公司将该次转出之金额改以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当日之投资标的单位淨值计算,但当日非资产评价日时,则以次一个资产评价日之投资标的单位淨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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