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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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程依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及第四十四条之二第一项准用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会)之任务如下:

一、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三、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年度预算、决算及审议事项。

四、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财务帐务之检查事项。

五、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争议之审议事项。

六、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事项。

七、农民健康保险基金管理运用之审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监督农民健康保险及农民职业灾害保险业务及审议争议之事项。

第三条农监会隶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农委会主任委员指定该会简任职以上人员兼任,其馀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一、专家四人。

二、农民代表五人。

三、农委会、卫生福利部、劳动部、行政院主计总处、直辖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前项第一款专家委员由农委会遴聘,其馀委员分别洽请有关机关、团体遴送农委会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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