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厂商投保约定事项(范本)(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1-28

一、投标厂商于投标前得自行至工址现场暸解施工环境,并依招标文件及本约定事项之规定,详予估算保险金额,计入工程成本。

招标文件未规定投保者,由投标厂商本于风险管理自行视需要办理投保,并比照前项计入工程成本。

二、得标厂商(以下简称厂商)应依招标文件及本约定事项之规定,于履约期间办理下列保险

(由机关择定后载明)。

□营造综合保险或□安装工程综合保险(由机关视个案特性,择一勾选)。

□营建机具综合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雇主意外责任保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

□其他:__________。

厂商依前项投保之保险公司应具有政府发给之合法证照且于国内从事营业者,所投保之保险单,包括附加条款、附加保险等,应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未经机关同意,不得以附加条款限缩承保范围。

三、招标文件规定营造或安装工程综合保险应投保第三人建筑物龟裂、倒塌责任险者,除招标文件规定由机关自行委託者外,厂商于施工前应委託具有能力之公正第三者进行邻屋调查,详细载明房屋现况,其结果应经监造单位/工程司核定后,报请机关备查。

机关对前项之调查结果,得提供予屋主及相关单位、人员留作查考。

四、保险契约应将机关列为定作人,机关、厂商、契约全部分包厂商、[设计厂商]、[监造厂商]及[专案管理厂商]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机关(不包含责任保险)。

五、本约定事项各项保险之保险范围及其他事项,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包括下列各项:

(一)营造综合保险或安装工程综合保险之保险范围:

1.营造工程或安装工程财物损失险,并加保□拆除清理费用,保险金额:_____(未载明者,为工程契约金额之5%);□机关提供之施工机具设备,保险金额:_____(未载明者,为机关未提供施工机具设备)(机关应视工程特性及需要选列,有选列者应另行约定保险金额及自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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