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错误及缺失态样(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1-27

一、缴费及承保范围:

(一)未依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及契约载明承保范围与需附加之保险或条款,致保险范围不足,例如雇主意外责任险;罢工、暴动、民众骚扰险;共同被保险人附加条款;受益人附加条款;第三人建筑物龟裂倒塌责任险;窃盗损失险;邻近财物险等。

(二)契约载明应保事项,属某一主要险之附加险性质者,厂商提出之保险单固然附有附加险条款,惟附加险之保险条款载明要保人于投保某一主要险后,加缴保险费投保该附加险,意即该附加险之保险费另计,而厂商实际上并未就该附加险缴纳保险费及投保。

(三)契约载明之保险事项,保险单却载明为不保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先考量是否需将机关及相关订约厂商、分包厂商,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三、保险金额:

(一)招标机关未于招标文件、契约载明投保金额、自负额;得标厂商实际投保金额、自负额不符契约约定。

(二)营造或安装工程财物损失险之保险金额,低于工程契约金额,或未包含机关供给材料费用。

(三)契约明定营建机具综合保险之保险金额应以新品重置价格投保,实际非以新品重置价格投保。

(四)机关于决标后,依预算金额为基础列记保险费项目之金额,高于得标厂商投标文件所载保险费用金额。厂商依契约实际投保后,保险费收据之金额与原投标文件所载金额相近,机关仅愿依保险费收据金额付款。

四、保险期间:

(一)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未涵盖至採购契约所订日期。

(二)有展延履约期限或厂商有迟延履约者,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不足却未予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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