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规范(2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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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 为规范养殖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制定原则】 第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支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欺骗、不隐瞒,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优质高效原则。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手段,为广大农民提供贴心、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四)创新发展原则。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高养殖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础服务能力
【机构建设】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基层服务体系, 在经营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2足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和合规经营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养殖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高效提供优质服务。经办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需在县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配置业务专业的管理部门;建设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五级机构和乡镇村服务网络体系。县级分支机构至少配置 1 台农险专业服务车辆;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创新科技和设备运用,提升服务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