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1-0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依法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发生以下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从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投保人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投保人存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规定义务的;
(二)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投标人义务的;
(三)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
(五)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