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费率实施方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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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二、要保机构之存款保险费,保额内存款按其风险指标核算之差别费率计收,保额以上存款按固定费率计收。
三、风险指标:
(一)以“资本适足率”及“风险差别费率评等系统综合得分”(以下简称风险差别费率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二)资本适足率係以截至存款保险费计算基准日(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以下同)前,要保机构向其主管机关(外国及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分行为其母行向母国主管机关)申报下列资料日之比率为准:
1.本国银行:3月底或9月底。
2.外国及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分行:6月底或12月底(或资料日最近一次申报比率)。
3.信用合作社:6月底或12月底。
4.农、渔会信用部:6月底或12月底。
(三)“风险差别费率评等得分”係以存款保险费计算基准日上一季底止,依各要保机构申报资料所产生之得分为准。但如存款保险费计算基准日前半年内收到检查基准日在3月(9月)底前之检查报告,且其检查结果与申报资料有差异者,要保机构应配合检查结果办理调整,存保公司并依要保机构调整后之申报资料产生得分及核算当期差别费率;收到检查基准日在3月(9月)底后之检查2报告,则列入下期依上开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