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签证文件遗失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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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通过签证代办机构代办签证,提交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后,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遗失,且被保险人必须重置上述证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定额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签证代办机构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遗失;
(二)通过快递服务商递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
(三)使领馆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遗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持有人在自行保管期间内发生的遗失;
(二)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损失原因不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