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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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购买民航机票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金额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1、 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的延误时间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标准,或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返航或备降。延误时间是指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机场的时间与计划到达时间的差。
2、保险单载明的航班被取消,但不包括该次航班返航或备降后的被取消。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搭乘保险单载明的航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投保成功起至航程结束止。
一般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及保险单号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