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业性林木火灾森林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0-2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

下简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可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下述条件的林木投保: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用材林;

(二)栽植管理符合林业部门规划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成林标准,且生长和管理正常(不含未成林造林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花卉苗木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造成保险林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二)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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