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规范(1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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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制定原则】 第二条 保险机构在开展森林保险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支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欺骗、不隐瞒,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 三)优质高效原则。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手段,为广大农民提供贴心、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四)创新发展原则。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础服务能力
【机构建设】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基层服务体系, 在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2业务管理和森林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森林保险基层服务网络,高效提供优质服务。
基层服务网络的主要职能包括:做好所辐射区域森林保险落地服务, 根据授权开展业务宣传、投保咨询、信息采集、清单造册、 保费收取、 单证发放、公示回访和协助查勘理赔等服务。
【队伍建设】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在县级分支机构配备能够满足森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要求的专职人员, 在乡镇级基层服务网点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森林保险专( 兼)职工作人员, 在村级区域内引入协助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