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附加供热和供冷系统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0-18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保险公司的各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且依约缴纳了本附加险对应保险费的情况下,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主险合同中载明的建筑物,在竣工验收办结并经工程检查机构出具《竣工检查报告》之后,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且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因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内在缺陷,造成供热、供冷设备本身的损坏,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加固或重建费用, 保险人按照

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主险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若主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二) 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供热、供冷设备造成的损失;

(三) 遭受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未经必要的修理而继续使用供热、供冷设备,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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