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扩展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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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投保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工程,因供热、供冷系统的潜在质量缺陷,造成供热、供冷设备本身的损坏,且相关责任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承包等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
(一)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供冷、供热设备造成的损失;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供热与供冷系统,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由于供热、供冷系统潜在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的损失。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