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0-2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特别约定和与本保险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的任何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手续最迟在保险建筑申请施工许可的同时办理,投保时间不得晚于获发施工许可文件的时间。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的建筑建设单位(下称“建设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建设单位或其继任人或整体受让人(如发生继任或整体受让,须经保险人认可,本保险对继任人或整体受让人方才继续有效)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建筑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且验收合格,且经保险人认可的工程技术检查服务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下列部位、设施设备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保险建筑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一)主体机构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第四条因第三条所述保险事故导致需要拆除该保险建筑(或其相关部分)或从该保险建筑中清理残骸所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并以保险单载明的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