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政策性茶叶气象指数保险条款(2022)(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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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茶树种植户、茶树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可以组织种植户集体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茶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一) 茶树种植符合当地茶叶种植规范和当地农业部门的种植管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连片种植且已成活3年以上(含);
(三)生长正常;
第四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陕西省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承保区域内保险标的因日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并造成损失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