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综合险)(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0-1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 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 珠宝、 钻石、 玉器、 首饰、 古币、 古玩、 古书、 古画、 邮票、 字画、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 计算机资料的复制费用;
(六)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IC)卡等卡类;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