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桑蚕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0-2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被保险人所有或饲养的、属于被保险人所在区(县)农林技术部门推广发放的桑蚕,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桑蚕”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桑蚕死亡,且死亡率达到 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2、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病毒性软化病、脓核病、白僵病、黄僵病、绿僵病、曲霉病、细菌性败血病、细菌性中毒病、细菌性肠道病、微粒子病;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桑树死亡、桑叶减产,从而导致保险桑蚕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2、桑萎缩病、细菌性青枯病、细菌性黑枯病、桑疫病、褐斑病、断梢病、桑紫纹羽病、桑象虫、桑瘿蚊、桑螟虫、桑(白)毛虫、桑尺蠖、野蚕、桑蓟马、红蜘蛛、桑粉虱、桑天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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