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地方财政补贴型仔猪养殖保险条款(1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1-0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仔猪”)进行投保:

(一)投保的仔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仔猪在 7 日龄(体重 2.5 公斤)以上(含) 2个月(体重小于 15 公斤)以下;

(三)仔猪存栏量 400 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仔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仔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第三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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