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条款(互联网)(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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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生产商、经销商、安装维修商等法人或其他相关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拥有或合法使用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安装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经国家相关机构检验合格且并网成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
(二)处于运输途中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三)正在建造、安装或测试,处于尚未投入正常使用状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处于维修状态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三)光伏组件质量、性能、安全、检测和认证、以及施工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或未经国家相关机构检验合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