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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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主险载明房屋地址内提供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的食物中毒、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前款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摄入食物而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疾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食品、饮料;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本身有传染性疾病;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食品、饮料;
(五)第三者自身生理原因导致的事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