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违禁物品保险(广西专用)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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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
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致使有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上车并因此发生事故造成的车上除违规携带者本人之外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交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