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证件补办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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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项下。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主保险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持卡人因个人证件(仅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而支出的补办、挂失等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任何费用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遗失;
(四)被保险人的个人证件自有缺陷或因有效期到期而自然失效;
(五)由证件遗失或被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导致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六)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