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监管指引(17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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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I引言3
II释义6
单元A–对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程序13
单元B–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适当人选”的准则30
单元C–集团资本充足程度39
单元D–受监管集团的披露62
单元E–受监管集团的重大收购69
单元F–保险业监管局有关向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80
单元G–受监管集团的公司管治85
单元H–受监管集团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101
单元I–受监管集团的外判110
单元J–受监管集团的投资管理125
单元K–受监管集团的企业风险管理129
单元L–受监管集团的集团内部经济资本评估150
附录–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规管和监管呈报规定摘要1673
I引言
1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及保监局作为集团监管者对保险集团提供集团监管及规管的主要职能而制订本指引。本指引亦考虑到:
(a)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保监协会”)所公布的相关《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法》(“《保险核心原则》”);
(b)保监协会公布的《监管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共同框架》(“共同框架”);及
(c)作为共同框架的一部分而制订的保险资本准则(“ICS”)。
2本指引的主要目的是就以下事项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制订关于其受监管集团的原则和标准:
(a)指定程序
(b)“适当人选”的准则
(c)集团资本充足程度
(d)披露
(e)重大收购
(f)罚款
(g)公司管治
(h)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
(i)外判
(j)投资管理
(k)企业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