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规范(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0-07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服务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的申请、审核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审核确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监督与考核制度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工作流程

协议机构的审核确定流程图见附录A。

5工作内容与要求

受理条件

5.1.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5.1.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5.1.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符合工伤保险信息化要求,具备工伤医疗服务、信息传输、结算必须的设施、设备。

5.1.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1.5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受理材料

受理岗应审核以下材料:

a)协议机构申请书;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审核

5.3.1受理岗按照《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和就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充;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原件和复印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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