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业经营电子商务自律规范(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0-09

第一条(目的)

本规范之目的在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建立活络有序之电子商业环境,经由本规范之确立,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增进保险代理人业之服务效能。

第二条(遵循宣示)

保险代理人业经营保险电子商务, 除本自律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保险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电子签章法、洗钱防制法、资恐防制法、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网路投保业务及网路保险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令及自律规范之规定。

本规范内容应揭示于保险代理人业之网页,保险代理人业应宣示遵守本自律规范;并提供与主管机关网页超连结,方便消费者查阅相关监理资讯。

本自律规范所称保险电子商务包含网路投保业务及网路保险服务。

前项所称网路投保业务,係指要保人得经由网路与保险代理业电脑连线或亲临保险代理人业之方式,完成首次注册及身分验证程序后,于网页输入要保资料并完成投保及身分验证程序,透过保险代理人业网页与保险公司缔结或洽订保险契约之业务(要保人以自然人为限)。

第三项所称网路保险服务,係指保险代理人业既有客户于完成注册及身分验证程序后,透过保险代理人业网页与保险公司连线办理除网路投保以外之各项保险服务。其网路保险服务事项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三条(广告与宣传之规范)

保险代理人业从事保险电子商务应尊重及维护消费者权利,并採行下列公平之商业、广告及行销活动:

一、 应确保其广告内容之真实性,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二、 应承诺不刊登色情、暴力或违法之广告。

三、 网页广告内容应具体、明确、禁止夸大或过于抽象。

四、 应对其他保险同业广告之创意予以尊重,并承诺不侵害智慧财产权,同时杜绝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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