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110页)pdf.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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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2023年4月4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向立法会提交载于附件的《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为香港保险业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订定法律框架,以加强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状况,并更符合国际标准。
理据
2.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监协会”)作为保险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于2011年就资本充足水平要求发出《保险核心原则》,订明以风险为本方式作为资本充足水平制度的原则,全面反映个别保险公司承受的风险。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欧盟、英国和新加坡均已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3.现时,香港的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制度以规则为本。考虑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为保监协会的会员,我们有必要就香港保险业推行适切可行的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以符合国际的监管要求。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3/14年的金融体系评估计划中,建议香港推行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其后于2021年6月发表的报告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悉香港在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方面已进入最后阶段,并建议香港继续按计划推行有关制度。
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优点
4.现行的《保险业条例》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订定了以规则为本的资本充足制度。此制度主要视乎业务总额,长期业务1和一般业务2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3來评估,与保费总额或保险负债挂勾。现行偿付能力制度并不考虑个别保险公司管理业务和风险所涉的关键因素,例如提供的产品和作出的投资带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