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8-3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参加农村集体聚餐的进餐者因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物,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导致进餐者食物中毒或其他急性食源性疾病,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及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火灾、爆炸;

(五)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酒精中毒,假冒伪劣酒水造成的中毒除外;

(七)餐饮厨师或服务人员未取得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健康证;

(八)餐饮厨师或服务人员本身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九)依法应当履行报备登记、报批手续而未履行所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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