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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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饲养宠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的宠物饲养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的攻击、 袭击、嘶咬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恶意、指令、教唆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及其雇佣人员或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