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龙盾版)条款(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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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投保人交纳保险单所载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陈述, 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仅适用于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所有保障仅对损失超过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适用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第三、四、五、六项所载的相应责任限额、 分项责任限额、 额外责任限额、 超赔责任限额为限。
第一条 保障范围(一)
1 被保险个人的管理责任
本公司:
(i) 赔偿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已补偿被保险个人的部分;
或
(ii) 赔偿被保险公司已补偿给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
2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四项(a)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公司因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
3 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四项(b)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公司因不当雇佣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条 保障范围(二)
1 调查及监管危机事件费用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四项(c)及(d)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个人的下列费用:
(i) 监管危机事件费用;以及
(ii) 调查费用。
2 超赔责任限额
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前提下,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六项(a)所载的个人超赔责任限额为限,承保每一投保人董事的任何损失:
(i) 责任限额已用尽;
(ii) 其它所有适用的有效管理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总额已达其最高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