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飞行器责任保险投保理赔须知(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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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业植保机保险方案

第一条 农业植保机保险方案,具体内容为:

保障机型:

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载明无人机的个人/企业客户

险种:无人驾驶飞行器责任保险

保障方案:

1.累计及每次限额XX万元人民币,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XX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X万人民币;

2.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XX元;

保险期限:一年(自激活日期起)

特别约定: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使用、操控飞行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本保单第三者是指因保险飞行器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法律主体。被保险人为法人时,第三者不包括遭受财产损失的该企业及遭受人身伤亡的该法人员工、该保险飞行器实际操作人或该实际操作人的直系亲属;被保险人为个人时,第三者不包括保险飞行器的实际操作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实际操作人的直系亲属。

3.出险时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提供无人机购置发票、投保机器的SN码、被保险人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的理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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