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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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总则、“第一部分 数字资产损失保险”、“第二部分 数字资产安全责任保险”和“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组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一部分 数字资产损失保险”、“第二部分 数字资产安全责任保险”为可选保障,投保人可选择上述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合法拥有、保管或控制数字资产的境内法人。
第一部分 数字资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由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数字资产,具体资产内容、形式等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造成被保险人的数字资产发生泄露、损坏或完全灭失的,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数字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或数字资产的重置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风险事件是指未经授权访问、未经授权使用、将恶意代码引入被保险人自有或租用的计算机系统或对其发起的拒绝服务攻击等事件,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的服务中断或任何由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且受保密协议或类似合同保护的相关用户的信息遭到泄露、损坏或完全灭失。
具体的风险事件类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