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专项评价工作方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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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做好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模评价工作,激励和引导期货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保险+期货”业务专项评价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价对象

已在协会完成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备案、且下设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试点备案的期货公司。

二、评价周期

“保险+期货”业务专项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保险结束日期不在评价期内的“保险+期货”项目,不纳入当年评价范围。

三、评价组织

协会全面负责“保险+期货”业务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评价工作方案、专项评价初审以及评价结果报送等具体实施工作。专项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和复核专项评价工作,专项评价工作小组由国家相关部委、证监会办公厅、证监会期货部、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及协会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协会理事会下设的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对年度专项评价结果进行表决认定。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决定专项评价工作方案、年度专项评价工作程序及评价结果。

四、评价指标

依据《决定》,“保险+期货”业务规模评价包含承保货值、项目数量、实际赔付金额3项评价指标,采用加权方式计算业务规模得分,3项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分别为0.8、0.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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