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7-19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备资产监管资格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资产监管业务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人(包括质权人或监管财产所有人等)的委托,对所委托的动产、仓单、提单等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管的业务。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资产监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监管财产的直接损失,导致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中载明的最长不超过60天的扩展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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